《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5-19 共 32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 第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 第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 第六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 第七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 第八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代表... 第九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 第十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 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 第十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 第十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五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五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分别由省... 第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六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健全制... 第十七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 第十八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 第二十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逐件给予答复。答复形式可以是...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填写《当面答复代...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后,通过山东省人大...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 第三十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本省各方面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