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答复意见不符合实际,答复不落实又不说明原因的;
(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为代表保密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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