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