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本省各方面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照本条例办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向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当地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条例研究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向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当地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条例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