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述职评议、跟踪督办、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
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可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调查、视察,具体工作安排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被调查、视察单位分管办理工作的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应当如实向代表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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