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办理答复和代表反馈意见等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代表建议和答复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办理答复和代表反馈意见等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代表建议和答复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