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办单位规范办理,及时答复代表。督办工作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承办单位汇报,询问办理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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