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跟踪督办。省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