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后,通过山东省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提出意见。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领衔代表征求并综合联名代表的意见后,进行反馈。代表对办理态度或者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填写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