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填写《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记录》,并由代表签署意见。书面答复时,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格式,正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直接寄送代表。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当面答复和书面答复,承办单位应当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属于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应当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当面答复和书面答复,承办单位应当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属于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应当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综合报告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