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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