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六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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