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代表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同时,通过山东省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电子文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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