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