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 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