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的重要事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的重要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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