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五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五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