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重点督办。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重点督办或者跟踪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二)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
(四)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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