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六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严格程序,实行领导分管、专人负责,确保办理质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应当纳入承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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