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八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效率和水平。答复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一)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部分解决的,应当将解决情况答复代表;
(二)所提事项已经列入工作计划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和解决时限答复代表;
(三)所提事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
(四)所提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并答复代表。
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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