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七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或者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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