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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