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陈述人发言和听证人询问结束后,在主持人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相互提问并进行辩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