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9-27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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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听证活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对拟提请或者... 第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三条 举行立法听证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称为听证机构。 听证机... 第四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四条 立法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允许新闻媒体报道。 第五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五条 拟提请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涉及利益关系重... 第六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六条 拟提请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以及其他适宜... 第七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七条 举行立法听证会,听证机构应当制定立法听证会工作方案并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 第八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八条 拟提请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同一地方性法规案,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 第九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举行立法听证会,具体组织工作由该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十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立法听证会二十日前发布公告,公布立法听证会有关事项。 立法听证会公告应当在省级新闻... 第十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公告规定报名参加立法听证会。报名时应当说明陈述的重点内容。 第十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二条 举行立法听证会十日前,听证机构应当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确定陈述人;听证机构根据... 第十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三条 听证机构选择陈述人时,应当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地域分布、报名顺序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四条 听证机构在确定陈述人名单后,应当在举行立法听证会七日前通知陈述人,并将有关法规草案文本、说明和参阅... 第十五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五条 陈述人参加立法听证会,其所在单位、组织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六条 立法听证会允许旁听。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举行立法听证会七日前向听证机构提出旁听申请,由听证... 第十七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在听证人中确定一名主持人主持立法听证会。联合举行立法听证会的,主持人由联合举行立法听证会的... 第十八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八条 听证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和每次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听证规则和会场纪律。 第十九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九条 立法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会工作人员应当报告听证人和陈述人到会情况,并宣布立法听证会规则和会场纪律。 第二十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条 举行立法听证会时,陈述人应当按照听证机构事先确定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发言。陈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陈述人应当围绕听证事项客观陈述事实,如实提供情况和信息。 陈述人发表与听证事项无关的意见,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听证人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对陈述人进行询问。询问可以在所有陈述人发言结束后进行,也可以在每位陈述人...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陈述人发言和听证人询问结束后,在主持人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相互提问并进行辩论。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四条 旁听人员可以在立法听证会结束后就听证事项向听证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报名但是未被确定参加立法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听证机构充分运用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立法听证。 运用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立法听证的,可以参照...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举行立法听证会时,对违反立法听证会会场纪律的行为,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接受劝阻的人员,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七条 立法听证会工作人员应当制作书面听证记录。 陈述人可以在立法听证会结束后五日内查阅听证记录。陈述人...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八条 立法听证会结束之后,听证机构应当尽快组织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立法...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九条 立法听证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听证机构应当及时将听证报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三十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通过后十五日内,听证机构应当将意见采纳情况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陈述人和...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听证机构举行立法听证会适用简易程序的,陈述人产生的方式、数量等事项由听证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安排...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立法听证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