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八条 立法听证会结束之后,听证机构应当尽快组织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立法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听证机构对立法听证会所收集意见和信息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立法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听证机构对立法听证会所收集意见和信息的处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