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八条 立法听证会结束之后,听证机构应当尽快组织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立法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听证机构对立法听证会所收集意见和信息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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