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九条 立法听证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听证机构应当及时将听证报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