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三十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通过后十五日内,听证机构应当将意见采纳情况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陈述人和报名但是未被确定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反馈,或者通过山东人大门户网站作出综合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