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七条 立法听证会工作人员应当制作书面听证记录。
陈述人可以在立法听证会结束后五日内查阅听证记录。陈述人认为听证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记录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并存档备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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