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七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在听证人中确定一名主持人主持立法听证会。联合举行立法听证会的,主持人由联合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机构协商确定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