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六条 立法听证会允许旁听。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举行立法听证会七日前向听证机构提出旁听申请,由听证机构根据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具体情况,确定立法听证会旁听人员,并在举行立法听证会三日前通知其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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