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四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四条 听证机构在确定陈述人名单后,应当在举行立法听证会七日前通知陈述人,并将有关法规草案文本、说明和参阅材料提供给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陈述材料等提交给听证机构并按时出席立法听证会;无法出席立法听证会的,应当提前告知听证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