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二条 举行立法听证会十日前,听证机构应当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确定陈述人;听证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作为陈述人参加立法听证会。
听证机构应当按照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和邀请陈述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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