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公告规定报名参加立法听证会。报名时应当说明陈述的重点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