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八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八条 拟提请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同一地方性法规案,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联合举行立法听证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一般不得就相同事项重复举行立法听证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一般不得就相同事项重复举行立法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