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对拟提请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的意见,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