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三条 举行立法听证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称为听证机构。
听证机构中出席立法听证会的人员称为听证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应听证机构的邀请,作为听证人出席立法听证会。
由听证机构确定或者邀请参加立法听证会,并在立法听证会上陈述事实、提供信息、发表意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称为陈述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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