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五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五条 拟提请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领域的重大问题,需要进行听证的,听证机构应当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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