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条 举行立法听证会时,陈述人应当按照听证机构事先确定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发言。陈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陈述的,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其发言时间。
如果持同一意见的陈述人人数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陈述人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材料。
如果持同一意见的陈述人人数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陈述人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