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陈述人应当围绕听证事项客观陈述事实,如实提供情况和信息。陈述人发表与听证事项无关的意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劝止其发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