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