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