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省监察委员会贯彻实施常务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省监察委员会贯彻实施常务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