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