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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