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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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
第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
第四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
第五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依...
第六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全省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
第七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
第八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八条 重大事项以议案形式提出的,依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的规...
第九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九条 重大事项以报告形式提出的,依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关于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的规...
第十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
第十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十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可以视情况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负责承办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省...
第十四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负责承办的省人民代...
第十五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
第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认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法提请省人民...
第十七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
第十八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
第十九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