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负责承办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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