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负责承办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对公众的意见建议,应当汇总并作出综合反馈。
负责承办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对公众的意见建议,应当汇总并作出综合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