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可以视情况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