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四)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统计数据等其他有关资料;
(五)在实施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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