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认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