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认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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