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可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或者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的报告,不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遇有特殊情况的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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